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福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黄某、李某某等27人分别向我队提交了投诉登记表、投诉文书、居民身份证、欠条等复印材料,投诉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福拖欠工资37万余元,大队立案进行了调查。现调查情况如下:
2019年8月26日10时30分,黄某、李某某等12人到市信访局反映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某拖欠民工工资37万余元的问题。获悉该事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由分管局长、队长带队前往市信访核实情况。
经核实,黄某、李某某等人于2018年3月进入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作,反映包工头黄某某拖欠他们工资(有黄某某开具欠条)的问题。由于黄某某在2019年2月24日向手下工人开具了欠款证明,承诺在2019年8月24日支付但到期后黄某某仍未支付,并且与之联系电话打不通,无奈之下黄某、李某某等人前往市信访局进行上访。
二、办理情况
8月28日,经办监察员前往涉案施工方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及其分包方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并向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期间内,公司配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其工程承包,工程支付等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核实,1、包工头黄某某承包了外墙油漆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2、该外墙油漆工程于2018年11月已完工,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与黄某某办理了结算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总计686553元。3、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对27名农民工及包工头黄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黄某某认可所开具欠条的真实性,明确了民工工资数额,承认拖欠27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374102元属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黄某某送达了改正指令书,限期支付27名农民工工资。逾期,黄某某仍未支付。另起,黄某某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等规定,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主要困难
1、本案中施工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进行施工,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漏洞,致使农民工的权益难以保障。
2、此案件中被欠薪农民工人数多,被欠薪农民工情绪难控,易于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3、用工主体企业注册地及办公不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对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四、案件进展后续情况
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7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2019年9月18号立案侦查。11月21日,我局将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某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五、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包工头黄某某多次欺骗农民工,不兑现承诺。面对情绪难控的农民工,仅仅靠劝解和疏导往往难以控制局面。两法衔接平台的搭建,解决了长期困惑劳动监察执法办案中企业主(包工头)逃逸或者拒不支付工资这类案件的难题。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相处衔接工作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等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
武汉市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