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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

时间:2023-12-14 20:26:39
【精华】汽车买卖合同4篇[本文共5730字]

【精华】汽车买卖合同4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汽车买卖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汽车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

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

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根据国务院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须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张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及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张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张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维修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张没有理由。原审判决根据国务院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

汽车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买卖人(一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一、 甲方同意将______车出售给乙方,该车相关参数如下: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累计行使里程 公里年审有效期 养路费有效期保险有效期 路桥费有效期 车辆使用性质 其他状况 □营运 □非营

□其他

二、 车辆交易约定事项

1、 交易车辆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 付款方式:乙方于_____年__月__日向甲方预付车款的__%,计______元;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且车辆及其证件交付完毕时,即时支付交易车辆的所有余款______元。

3、 甲方应提供及其证件,以便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于______年__月__日交付交易车辆,交付地点__________,应随车移交的相关证件如下: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购置附加税本 □车船使用税票

□养路费凭证 □路桥费凭证 □机动车辆保险单 □营运车辆专用票、证 □其它证件 __________。证件总计______件

4、 甲乙双方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公司全称)依法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双方约定,交易手续费、证照费由___方承担。

三、 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保证其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 甲方必须真实、准确介绍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卖车相关证件;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买车相关凭证。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政见,并支付相关款项:甲方在收取车款后,应开具收款凭证。

4、 在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之前,因交易车辆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风险由甲方承担,在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及法律责任风险均由使用者负责和承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完成及其证件交付之后,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 第三人对交易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交易公司的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由交易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 乙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想人民法院起诉。

六、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条款,并充分理解合同各条款之内容;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出卖人姓名(签章)__________

买受人名称(签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汽车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_______汽车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汽车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指定地点。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___日为限自接到汽车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汽车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汽车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耍,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汽车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卖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润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兄。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周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裁委员会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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