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五个结合,切实履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更好地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迫在眉睫。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怎样补齐知识短板,增强履职能力,提升干事本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完成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
一、坚持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与学习《宪法》、《监察法》相结合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体安排中的重要一环,体现了于宪有据,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要求。党中央确定先修改宪法,再制定国家监察法这一安排,也是贯彻宪法观念和法治理念的体现。因此学习好《宪法》、《监察法》是我们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开展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前提。一是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位属性、根本属性。在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既要准确理解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又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提高政治自觉,也要做好政治审查,突出审查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情况。二是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深化程序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运用谈话、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特别是严格运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深化证据观念,严格证明标准,当前尤其要力戒“重口供、轻证据”旧观念,全面客观地搜集运用证据,保证查证事实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支撑,更要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怀疑。
二、坚持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与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
专项整治工作是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紧盯各行业、领域暴露出来的不良风气和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与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一方面,发挥专项整治“手术刀”“点穴手”的作用,充分用好监委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等措施,保证监委职责得到有力有效的体现。2018年4月12日,县公安局原辅警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犯罪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正是当地人民群众长期诟病的不良风气和突出问题,这是纪委监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腐败痼疾的缩影。另一方面,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要发挥专项整治“治本抓源”“铲除病根”的作用,从整治的问题入手,认真剖析、提出建议、防控整改、建章立制,最终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治理问题,发挥监督执纪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三、坚持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与巡视巡查工作相结合
巡视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利剑”,是对党组织的“把脉会诊”,也是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健康体检”,具有剑指问题、形成震慑的高压效应。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关系到巡视巡查工作“后半篇文章”的成效,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与巡视巡查工作相结合,一是要探索并推进巡察机构与执纪审查部门的沟通衔接机制,实现巡视巡查与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无缝对接”,实现案件高效办结,充分彰显巡视巡查的震慑力。2018年5月,省委第四巡视组在对我市某县进行巡视时,该县一名领导干部被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可能存在违纪违法的问题,经省委第四巡视组与市纪委监委领导研究决定,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和实际,作为重要问题线索提前移交至我室进行初核,为了更加真实地获得第一手资料,征得省委巡视组同意后调查组以省委第四巡视组的名义对相关的案件资料进行调取,与相关人员谈话,在7天之内获得了该案的关键证据资料,使得办案组能够及时掌握案情、固定相关证据,把握最佳办案时机。二是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要及时向巡视巡查组反馈问题处置结果,对督查发现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成效不高的单位建议开展巡视巡查“回头看”。强化问题整改,形成有力震慑。
四、坚持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与探索纪法衔接监督机制相结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能,表明党和国家在监察公职人员和治理腐败的问题上,已经从简单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和纪法分开理念,转向更深层次的纪法衔接模式。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要顺畅、高效地开展,需要做好纪法衔接这篇文章。一是要做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衔接,对于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同时涉嫌违法犯罪的监察对象顺畅实现由监督执纪问责向监督调查处置转化,也就是由执纪审查转化为依法调查。这就要求做到人员的深度融合、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融合以及工作流程的磨合。 二是做好与司法机关在调查职责职能方面的衔接。监察机关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履行调查职责职能;司法机关只对公民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依法提起公诉和依法审判,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和依法审判。我室在办理北湖区副调研员郑福保违纪案时,发现该案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最终通过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嫌疑人成功进行处置。通过该案的办理,我室与经侦支队在联合办案,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做好案件事实与证据层面的衔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就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强调的是监委经过依法调查,在案件事实、证据符合何种条件下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工作实践,应当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即在实体方面也就是案件事实方面,应当符合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的要求;在程序方面也就是案件证据方面,应当符合案件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五、坚持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与人员、工作深度融合相结合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郴州市纪委监委多措并举,抓住转隶这一关键环节,确保转隶人员在思想、队伍、业务、工作上深度融合,真正实现“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目标,达到“1+1>2”的效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宪法》《监察法》《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纪国法知识,推动理论上的纪法衔接,提升业务素质,增强业务本领。二是注重加强对转隶人员在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一线的实践锻炼,转隶干部发挥自身优势,在业务上带动纪委的人员提升应对涉法案件方面的能力,纪委的干部带动转隶人员提升应对违纪案件的办案能力,切实做到以案代训、以干促融,在务实的履职实践中进一步加强转隶人员工作融合。